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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

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實施辦法


95年10月18日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辦理。

  第 二 條  實施目的:

        加強資源性廢棄物之回收、循環再利用,推動垃圾減量,使資源永續利用,
        改善生活品質,維護生態環境,營造健康、安全、舒適之生活環境。

  第 三 條  實施目標:

      一、符合垃圾減量之環保政策。

      二、節省公帑、減少廢棄物處理費用支出。

      三、資源回收販賣金依規定繳庫,充實校務基金。

      四、符合「京都議定書」CO2減量之目標。

        實施對象:全校教職員工生。

  第 四 條  回收種類:

      一、生活垃圾:

        (一)落實「垃圾不落地政策」,實施「垃圾強制分類」、使用透明塑膠袋及配合現場
           「解袋檢查」等作法,以達到垃圾減量目標。

        (二)由簽約廠商至校內定時定點清運,送至台北市內湖焚化場處理。

      二、資源回收物資:

        (一)、塑膠類:飲料杯、PVC瓶、養樂多瓶、牛奶瓶等。

        (二)、玻璃類:如玻璃瓶罐等。

        (三)、金屬類:如鐵絲、鐵釘、鐵板、機具等。

        (四)、廢紙類:如雜誌、書籍、影印紙、傳真紙、再生紙、報紙等。

        (五)、其他類:廢乾電池類、光碟、燈管、廢家電、廢電腦、碳粉匣。

             資源回收物資自校內收集後,送本校資源回收場再作細部分類,簽約廠商定期
             到場回收,販賣所得依校內規定分配使用,其他類廢家電、廢電腦、碳粉匣由
             總務處保管組定期出售。

      三、生、熟廚餘:由本校食材廠商派員至校收集載運。

      四、堆肥:校園樹枝落葉堆積樹葉有機堆肥。

  第 五 條  責任區分

      一、規劃、管制:由總務處負責。

      二、教育宣導與執行:由學務處、及各教學單位。

      三、公共區域(含教室)之資源回收:由學務處負責。

  第 六 條  實施方式

      一、公共區域(含教室):由學務處督促學生每日回收二次(上午8時、夜間10時),置放於資
                  源回收地點,定期由廠商回收。

      二、公共區域以外之辦公室:由各單位負責回收,並置放於資源回收地點。

      三、各科系應指派一人,協助推動所屬單位內之資源回收相關業務。

  第 七 條  本實施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議決討論後,簽請校長核定後頒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