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人員與在職教職員工安全管理
新進及在職教職員工安全衛生訓練課程說明
法規說明︰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明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且勞工有接受之義務。
-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規定,新僱教職員工或在職教職員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附表十四: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
-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在職教職員工應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每3年至少3小時。
- 未配合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工作者,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並強化與確保「一般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學習成效,請配合下列兩種訓練方式︰
1.職業署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網址)
- 先至"工作者安全衛生履歷智能雲"註冊。從"學習資源"點選"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完成訓練後,列印學習紀錄為pdf檔,至多可認證2小時(「一般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為必選課程但僅認證2小時,尚需再另參加校內1項職安相關課程補足1小時),將檔名編輯(00單位_姓名_到職日例如1100120)寄送至環安室承辦人信箱(1jislovej@gm.tcpa.edu.tw)即可,時數將另登記在環安室紀錄中,每次登錄於110年1月起將公告於教育訓練專區,並僅以單位名稱和部分名字顯示查詢。
2.實體課程︰
- 新進人員到職前3年或在職員工(107年至110年間)參加勞動部認可訓練機構(例生產力中心、工安協會等)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小時,並取得結業證書,請影送還安室備查並寫上(00單位_姓名)。
- 參加每年環安室辦理之訓練,取得3小時以上訓練即完成相關訓練,時數將另登記在環安室紀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