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西餐烹調職類申請檢定資格」,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以勞動發能字第1150507197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6年7月1日生效。
參加西餐烹調職類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之應檢資格,應分別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6、7條規定,自116年7月1日起應繳驗衛生講習時數證明或修畢食品(餐飲)衛生相關課程學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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