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食品,請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主旨:重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食品,請確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5月28日臺教綜(五)字第1130053708號函及本署106年1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07477號函(諒達)辦理。
二、依據「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5條第1、2項規定:
(一)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之食品,以正餐、飲品、點心、水果為限。每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每份供應之熱量應適當。
(二)第2項:前項所定飲品及點心,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及下列規定:
1、具有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
2、使用鮮度良好之天然食材。
3、不得使用甜味劑或代脂。
4、取得經驗證之優良食品。但新鮮、當日供應之麵包、饅頭等,不在此限。
三、另本署訂有「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明定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其包裝食品需取得台灣優良農產品 (CAS)、台灣優良食品 (TQF)驗證標章或校園食品標章,且飲品禁止供應碳酸飲料。四、貴校校園倘有販售飲品及點心品項(含「教職員專區」),應遵守上開規定。